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