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领导干部,在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前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作出的处理处分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