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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究而未追究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