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