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主要指经履行规定的查找、寻亲等程序后,仍然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主要指经履行规定的查找、寻亲等程序后,仍然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