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销售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