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关精算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