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