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第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 第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被保险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