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