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