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