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