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第六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第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合理预估利润率,基础费率的厘定应当与承保的风险相匹配。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第九条规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