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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第九条规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

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