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
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
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