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业务范围承保的;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信保业务的;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业务范围承保的;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信保业务的;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