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
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
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
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
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