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六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 第七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第八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第九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