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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