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