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