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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