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三节 第四章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投资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内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交易部门,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交易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交易所内交易,所有的投资指令应经交易部门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非交易所内交易,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经办人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等关键环节,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集中交易场所应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严格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执行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保险资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及时核对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