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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报告与沟通。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及托管人提供委托资产相关信息和数据,更新投资指引等;

投资管理人受托投资或者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为保险机构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

托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报告投资风险等情况;

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与托管人三方之间应建立重大和紧急事项沟通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