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三章 控制活动 第一节 委托、受托关系管理及控制 第三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控制活动 第一节 委托、受托关系管理及控制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要素,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保险机构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建立投资资产退出机制,有效维护保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