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作为委托人,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作为委托人的保险机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当主要履行下述职责: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等。
保险机构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其他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及境外投资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承担委托投资的最终责任。
委托人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并提出调整及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