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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完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职能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垂直管理体系,建立与保险资金运用各方之间的风险管控架构,明确各方沟通机制及监督管理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决策部门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