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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