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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以上;

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受托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团内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资产。

受托人从事专项资产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三)项管理资产规模的限制:

管理资产规模在5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上;

管理专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

拥有市场公认的专业声誉和评价,管理团队在专项资产管理领域表现卓越。

境内保险机构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机构未达到本条规定的,受托管理境内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