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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