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报告责任人。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报告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