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处理终止:
金融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或者其他突发因素变化,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状态;
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改变交易对手、出售资产、增加担保、弥补损失等,控制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
强化公司内控、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人员管理、完善交易系统等措施,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和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金融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或者其他突发因素变化,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状态;
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改变交易对手、出售资产、增加担保、弥补损失等,控制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
强化公司内控、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人员管理、完善交易系统等措施,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和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