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六章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规范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处理终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终止后,分析事件诱发原因,评估损失程度及其潜在影响,跟踪资产风险化解情况,针对有关管理问题,修订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