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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并进行分析评估;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2小时内,立即组织现场调查,逐级向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保监会报告。情况危急可以越级上报;

实时监测事件扩散速度、预测损失程度,分析变化趋势,组织有关专家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损失程度和危及范围,形成事件发展态势报告;

根据事件发展状况,按照应急预案或者分级预案确定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实施应急处理;

根据预案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其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