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四章 预案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预案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保险资产管理风险评估状况,制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实施预案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分级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