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开业申请报告;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报告;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