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