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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

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