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 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