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