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