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