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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