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 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的; 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