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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的;

违反本规定保密条款,超越权限,自行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