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迟报统计信息、修改报送统计信息的次数以及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