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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监督检查。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统计信息质量等有关情况。

保险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的统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