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分类分级,按需施教。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