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保险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