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